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,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,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,劳动者是否加班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事实,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的,承担不利后果。
但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,首先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,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,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。因此,劳动者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,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》第九条: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,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。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,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。”
对于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,应当先由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该种证据,先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拥有能证明该事实的实体资料而故意不提供。原有该证据而现已灭失的,不能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。
在工资拖欠案件中,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,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(1994年)第6条第3款规定,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、时间、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,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。这表明,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,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,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,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,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。